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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3-28 9:43:29   文章来源:未知 打印】【 】【关闭
       自2007年7月1日起,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

  为便于单位和个人准确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昨日市地税局对外公布了《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征税

  业务指引》(简称《指引》),对超标准或超比例缴存公积金须缴个税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缴存比例

  公积金缴存管理与个税政策不同

  税务规定:

  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比例为12%;单位和职工个人实际缴存比例低于12%的,按实际比例计算扣除。

  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

  允许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比例。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整数。

  缴存基数

  税务规定:

  广州市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标准为9081元/月(2006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27元×3倍);以后缴存年度(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起)的扣除限额标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

  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

  自2007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规定计算。本缴存年度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3027元×5=15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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