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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孝勇是巫山县龙村矿业公司所属油杉树煤矿采煤工。去年9月16日下午4时,袁上班进矿洞采煤。当晚11时许,袁与工友一道下班后在附近餐馆吃饭。次日凌晨0点40分,袁孝勇从煤矿回家,路过龙村矿业公司所属梯子岩煤矿时,被上端公路处落下的石头砸中身亡。矿业公司随后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死者进行工伤认定。同年10月,该局作出袁属非工伤死亡认定。对此,死者家属不服,向上级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结果是“维持”认定。 为此,死者家属将县劳动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作出的非工伤认定。巫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事实的认定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上有失偏颇。袁孝勇被石头砸中之处是其回家的必经之路,且该路段属矿业公司管理范围。袁上班、吃饭、回家是一个连续的行为,应当视为在工作场所内受到意外事故伤害,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死亡。法院遂判决撤销县劳动局作出的认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该县劳动局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二中院。该院经审查后认为,袁孝勇应属下班回家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中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县劳动局上诉,维持原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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